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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制——兼评《就业促进法》之相关规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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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现实中就业性别歧视存在,侵害了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不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影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应当对什么是就业性别歧视进行界定,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并且在必要时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8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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