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引致公法有其社会历史原因。民法在引致过程中,在公法规范对私法效力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授予司法以自由裁量权。司法权本身的理性和能动性质决定,其在此时行使着事实上的"违宪审查权力"。由于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力,故行政机关对此类判决或者不予配合,或者司法判决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无助益。在这个问题解决以前,应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审理法院和当事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制度去解决二者冲突,同时形成司法权与立法权的良性互动。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81-85,共5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