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1世纪之前,两大法系诸多国家或地区在建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时一般采用单一化的模式,而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后,两大法系众多国家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呈现出多元化建构的强劲趋势。建构多元化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重价值与意义,这对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单一化建构的我国而言,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我国未来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应走多元化建构的路径。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32-35,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批准号:05&ZD044)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