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在按会计准则规定与按税法规定对企业收益、费用或损失因确认和计量不同产生的差异,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对纳税影响会计法既可以选择递延法,也可以选择利润表债务法。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5-56,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