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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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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基本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而对于那些根本不具备"可比因素"的各类赛事,应理智对待谨慎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既需"海外舶来"的理论关照,也需"中国化"的理性实践,切忌"放卫星"式的大拨哄,也忌附庸风雅的从众心理作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是"唐僧肉",也不宜成"鸡肋"。应提倡并鼓励其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应提倡并鼓励理论与实践互得益彰的创新思维。"禁变"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种好的理论,更不是唯一的选择;"阉割"、"嫁接"或"动手"的势头虽不宜提倡,但也应理性相待。总之,本文认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作者 桑德诺瓦
机构地区 中央音乐学院
出处 《中国音乐》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29-38,共10页 Chinese 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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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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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此指"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留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以及民俗特征"等的共识在现实面前往往显得极为脆弱、不堪一击.因为这些良好的想法通常都将受制于诸多的主(例如求进取、求发展的本能意识)客(例如子女升学、就业、社会竞争等)观因素[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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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道场"为佛教专用语.源于梵文Bodhimanda(菩提蔓弩罗),即释迦成道处,也指修行学道之处[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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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8

二级引证文献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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