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属性决定了仅仅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应尽早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既要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又要强调民间的广泛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监督方面,应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政府权力;在法律救济制度方面,应引入公益诉讼制度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维护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权利的实现。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08年第11期84-8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云南省教育厅2008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08J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