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已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应取消现在的修正案(七)草案第二条第2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2款在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草案)第四条,继续沿用现在的方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用两高解释予以帮助。或者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列举传销形式。对第6条,将该条条文从刑法第253条之一变为第280条之一,列举式增加主体,增加单位犯罪和行为祥态,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并明确本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6-22,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