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无论从法规上或理论上认为,民办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两类,其中,民办非营利医院为非营利组织。文章认为,在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中间,还存在第三类组织,即"准非营利组织",其理论意义是提出了民办非营利医院的性质应是"准非营利",其实践意义是民办非营利医院不受非营利组织标准的束缚,大部分收入是来自医疗服务的销售,盈余合理回报,可以分配给组织成员,能促进民办非营利医院的发展。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325-327,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