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制存有立法缺失。文章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第63条的探析,以立法缺失为视角,分析其不足,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建立一人公司会计监察人制度,细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条件及程序,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信息披露制裁主体、对强制审计中虚假报告制定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保障审计者的独立地位,实践2005年《公司法》第63条的立法目的。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142-144,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