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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从契约角度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重新审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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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为基础的契约角度对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理论阐释,提出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属于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的实质内容,而诸如约定仲裁机构等内容,作为仲裁协议可执行性方面的内容,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应从根本上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作者 杨秀清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北京仲裁》 2004年第1期43-50,共8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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