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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并不一定要带“发”字——与崔景稳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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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在拜读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崔景稳同志的《国家行政机关发文号编制小议》一文(发表于《北京档案》1988年第五期。以下简称“崔文”)以后,深为崔景稳同志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所折服。文中所列的多种现象,笔者在进行档案工作业务指导过程中也时有发现,深有同感。但对文中关于在发文字号中一定“要有一个‘发’字”
作者 严永官
出处 《山西档案》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35-36,共2页 Shanxi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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