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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制动液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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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下放关于建筑外窗产品中的铝合金窗等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公告后,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2009年第16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省级质监部门的审批权限,明确了机动车制动液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
出处 《交通标准化》 2009年第10期95-95,共1页 Communications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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