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王某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4号楼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75.66平方米。该房屋有两个采光居室.面积分别为16.35平方米和15.88平方米。人住后不久,王某发现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己方楼房的东侧继续修建隶属同一小区的5号楼,该幢楼的建造将会给自己房屋的采光造成严重妨害。为此。王某和其他业主多次找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其采光权.但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直至5号楼竣工。王某认为,被告的建设行为致使其应有的采光权受到严重损害.正常的生活也被严重破坏。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08-1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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