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理论作为刑法的基石,其基础地位不容动摇。现代社会逐渐进入后工业阶段,现代社会的风险所呈现出的诸多特征正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决定着刑法未来的方向。为了使刑法维系社会的功能最大化发挥作用,刑法通过对抽象危险犯类型的规制来防止特定危险实害化。这一做法的直接影响就是对传统上作为刑法基石的法益理论造成强烈冲击,致使法益概念逐渐抽象化、模糊化,使法益理论陷入了维系自身机能的困境。从德日刑法的立法动态的视角可以预测法益在现代刑法中的困境及法益理论的新发展。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03-110,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舒洪水副教授主持的2007年度陕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我国法治视野中的刑法主观主义研究"(编号:07F010Z)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