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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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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历来被刑法学界认定为一个固定的模式,即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关系。但是,在考虑犯罪要件构成时却从来不给犯罪对象一线机会而坚决地维护犯罪客体的核心地位。然而,在对“犯罪客体”进行定义的学说中也出现了不少争议。笔者在无心动摇犯罪客体要件地位的前提下欲对犯罪客体概念作个补充,并以此为契机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客体。
作者 陈威
出处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2期9-11,3,共4页 Journal of Dehong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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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47

  • 1Jescheck/Weigend 31 Ⅰ 3,第324页.
  • 2.《刑法典》第61条以下[Z].,..
  • 3Jescheck/Weigend,第83页,第238页.
  • 4Welzel:Dognmtik,第422页.
  • 5.《刑法典》第20条[M].,..
  • 6.《刑法典》第19条[M].,..
  • 7.《刑法典》第33条或第35条[M].,..
  • 8Ptoxin:Strafreeht§7 V le.
  • 9.《刑法典》第258条第4款[M].,..
  • 10Baumann/Weber/Mitsch§21.

共引文献49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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