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中对“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有如下描述: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期(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期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期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93-9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