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激励型监管,是指行政主体使用经济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在我国,激励型监管立法既是对现代行政法适应民主政治弱化强制性行政要求的回应,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监管活动的实效。激励型监管方法在我国当前诸多立法中已开始有所体现,但其适用范围和种类尚需拓展,实施效果也不佳。我国激励型监管立法的完善应从继续放松管制、注重监管实效、设置程序、设置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86-91,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