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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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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陈先生原是某公司的物资销售员。2003年10月,公司经过股东会研究决定并经职代会同意,对物资销售员进行承包经营。同年12月1日,陈先生与公司签订5年期《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提供物资和周转金共折合人民币49万元,给陈先生做为承包经营铺底资金;
作者 朱忠虎
出处 《中国劳动》 2009年第9期53-53,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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