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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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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中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出处 《财会学习》 2009年第12期12-12,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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