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河北省A县某电镀厂经环保验收合格开工生产后不久即私自改变排污口方向,将生产废水改排至村民长期起土形成的大坑中。2006—2007年间,根据其污染状况A县环保局对该电镀厂下达过限期治理通知书,并采取了停电等保证停产到位的措施。2008年2月20日,家住坑西岸某村的一个6岁男童不慎掉入坑中,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为"溺水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心力衰竭而死"。A县检察院指控A县环保局管理股股长甲、副股长乙、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丙玩忽职守,于2008年10月27日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1月13日,A县人民法院判处甲乙丙3人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免于刑事处罚。甲乙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此案例,有学者对判定为玩忽职守罪有异议,认为应该选择环境监管失职罪,那么玩忽职守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究竟有什么区别,特别是如何来准确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呢?本文结合本案的情况给予了很好的解答。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3期50-51,共2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