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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给员工投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也应对医疗费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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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2009年5月8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不给我投基本医疗保险,当时我觉得自己很年轻,不会得什么大病,当即便答应。谁知,三个月后,我却因患病,先后花去1万余元医疗费用。由于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全额由自己承担。为减轻负担,事后,我要求公司适当补偿,但遭公司拒绝。请问:有约在先,公司应否对无法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担责?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0年第2期7-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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