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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给员工投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也应对医疗费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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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 2009年5月8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不给我投社会医疗保险,当时我觉得自己很年轻,不会得什么大病,当即便答应。谁知3个月后,我却因患病,先后花去177余元医疗费用。由于我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只能全额由自己承担。鉴于该款大多系借的,为减轻负担,我遂要求公司适当补偿,但遭公司拒绝。请问:有约在先,公司应否对无法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担责?
出处 《法庭内外》 2010年第3期57-58,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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