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
2009年5月8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之一,就是公司不给我投社会医疗保险,当时我觉得自己很年轻,不会得什么大病,当即便答应。谁知3个月后,我却因患病,先后花去177余元医疗费用。由于我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只能全额由自己承担。鉴于该款大多系借的,为减轻负担,我遂要求公司适当补偿,但遭公司拒绝。请问:有约在先,公司应否对无法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担责?
出处
《法庭内外》
2010年第3期57-58,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