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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与社区培育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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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行刑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之内进行矫治,这就需要以发育良好的社区为支撑。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实践做法都非常重视社区的作用,但实际运行之中社区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文化资源都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原因是我国的社区矫正本身就是"政府主导型"的行刑处遇模式;我国的现代社区尚未发育完好。我们必须加强现代社区的培育,在社区的发展壮大之中,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 魏敏
机构地区 江苏科技大学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0-72,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
  • 2[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罪犯矫正概述》,龙学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 3司法部.《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第36,37条.
  • 4包亚明主编,严锋译.《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158页.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204

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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