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公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属性。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条约抑或国外立法,都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私权,都将商标法定位为财产法、私法。我国已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再将《商标法》定性为公法,已不合时宜。《商标法》在第三次修订时应回归其私法本性,修改立法宗旨、重构商标确权程序、删除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和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24-31,共8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09XFX014)
博士后资助项目“中国社会转型与商标法律制度变迁”(200804406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