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本系旨在克服德国民法的弊漏的制度。就耶林式的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型缔约过失责任来说,其为在纯粹经济损失依德国民法难以获赔的背景下围绕缔约时的诸情景而进行的类型化作业,本质为侵权责任"体外循环"的渠道之一。明确耶林式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非惟有助于澄清"第三条道路"之说并不成立,对于责任成立与否的判断、是否一概采纳过错要件等问题亦均有实益。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98-111,共1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笔者主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项目编号:08BFX6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