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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出处 《中国招标》 2010年第25期27-27,共1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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