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渔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特点,渔业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方式。回顾渔业保险的演进历程,政策性渔业保险适宜走互助保险基础上的政策性保险模式。互保基础上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可以在国家、渔民、协会三方协作下,具体走"先试点、再覆盖"、"先捕捞、后养殖"、"高覆盖、广受益"的发展路径。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71-75,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海洋文化与经济研究中心"2009年度省社科规划课题"海洋渔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与法律完善--以浙江省为例"(编号:09JDHY005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