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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3.5吨以下汽车执行国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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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9月1日起,除部分大型客车及柴油车外,广州市核重3.5吨以下的汽车和核重3.5吨以上的LPG车执行国Ⅳ标准(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在市内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从外地转入广州的车辆也需按新标准执行。
作者 赵扬
出处 《广东交通》 2010年第5期31-31,共1页 Transportation of Gu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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