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薄建国、王嘉毅在《高等教育研究》2010年第7期撰文指出,我国大学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中公立高校的部分性质与办学行为,但是这种定位也模糊了公立高校的办学方向与社会使命。由于公立高校具有以公权力为主的复合型权利,为此应保证公立高校的办学权利得到公正的行使。公立高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当损害公立高校的公益性质,必须依据公立高校的功能对其法人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教育事业、卫生事业、国防事业是三个独立的社会公共领域。
出处
《新华文摘》
2010年第21期166-166,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