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并以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监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因此合议庭制度的适用出现了形式化的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合而不审"、"合而不议"及"审而不判"等问题。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应从制定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加强合议庭内部的有效管理,明确合议庭的职责,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及庭长等的关系,加强对合议庭的外部监督等方面着手。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27-134,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