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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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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2条第1、2款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作者 陈苇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20-23,共4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

  • 12009年12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经济蓝皮书》.
  • 2.《京沪深楼市泡沫越吹越大,房价涨幅超GDP5倍》.《中华工商时报》,2009年12月14日.

共引文献15

同被引文献177

二级引证文献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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