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设置了一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试点,可是却呈现多元化的运行模式。虽然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从职能的角度来说,美国的审前服务制度与缓刑官制度也有借鉴的意义。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点,秉承刑法谦抑的理念,扩展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建设全程跟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在社会建构论的指导下,以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实施再社会化教育,以期触法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地再社会化。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0-84,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人身危险性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HB09BFX018)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