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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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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5月20日至2010年4月15日张某在某单位工作。直到张某离职,单位也没有与张某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6月20日至2009年5月1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劝合同的二倍工资。
作者 周锦荣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4期56-56,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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