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规制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已经成为行政活动的中心任务之一。在中国,风险规制领域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是,由于风险规制需要相当的财政投入,并给个体、企业增加一定的经济成本,从而与短期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在过于重视经济发展的思维下,这一冲突导致执法动力不足,规制任务被政府刻意忽视。因此,当下迫切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机制的完善,促使政府改变唯发展的导向,建设一个能够协调回应包括发展、安全、公平等多元需求的政府。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6-42,共7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风险管制与行政法新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08JJD82018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风险治理的行政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0CFX06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