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中,有其现实的必要性,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次进步。但究其立法技术运用和入罪标准考察方面,将它们看作是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更为合理,不仅有完备的情节加重犯理论作为基础,适当升格法定刑,做到罪责相一致;而且在探讨盗窃罪既遂未遂的问题上存在着重要的价值。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4期38-43,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