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应增设补正决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涉及行政行为效力与行政行为违法责任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与立法都允许对存在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补正。作为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主要为维持、履行、撤销等,并无补正决定。基于程序价值、行政效率、法安定性、法律制度衔接等考虑,我国行政复议法应增设补正决定,明确补正决定的适用条件、补正方式等问题。
作者 李秋萍
出处 《理论界》 2011年第7期92-94,共3页 Theory Horiz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15

共引文献4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