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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从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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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高某于2002年到被申请人某交通运输公司工作,任客车司机,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安排其2008年至2010年带薪年休假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作者 宫秀美 钱静
出处 《中国劳动》 2011年第8期52-52,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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