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仅在个别条款上作了衔接性的表述,二者关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给以准确定位和理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主要为"横向性"的。即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处理方式,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此外,司法还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着某些必要的制度上的保障和监督。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1-73,共3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31)
2008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JY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