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PO企业在上市前,企业对高管及业务骨干人员进行激励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同时为了调整股权结构,IPO企业往往还会吸收PE等机构投资者入股。由于对高管具有激励性质,因而上述股权结构调整中公司高管人员和PE入股价格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对于IPO企业向高管实施的持股计划,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准则界定的范畴,从而进行会计处理,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此进行探讨。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94-96,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