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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市某国有企业职工张良等人问: 我厂是多年亏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1992年春天,我厂厂长下令,每名职工集资2000元,年息18%,用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短缺。当时厂里下文说两年内还本付息,可如今已经三年过去了,厂里不但分文未还,而且从去年开始,连工资都发不出来了。我们生活实在困难,找厂里去要钱,可厂领导却用“没钱”两个字一推了之。请问,我们应该通过什么办法才能要回这笔欠款呢?
出处 《党政干部学刊》 1996年第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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