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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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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全部内容。由于法律条文的过于原则抽象,且“两法”颁布以来未见对这一问题作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故无论是在司法实际部门的执法中还是在法学理论界,对“上诉不加刑”都有不同的理解和倣法,影响到对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做法:
作者 丁卫强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3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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