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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教养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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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劳动教养再立法的必要性 (一)现行劳动教养法规不够规格。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手段,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作者 孙亮
机构地区 禹州市公安局
出处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1993年第4期27-29,32,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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