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对象——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而应进行扩大解释,包括部分具有移植可能性的重要的人体组织。理由在于: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器官的含义,广义的人体器官概念亦包括人体组织在内。刑法的用语具有特殊性,认定犯罪对象应当根据该罪名的保护法益和设立目的来认定。
出处
《东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9-92,共4页
Dongjiang Journal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武汉大学博士生自主科研项目"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项目编号:2011106010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