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十六大报告从国家政策层面首先提出民生概念以来,民生逐步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各级政府纷纷将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其重要的工作任务。而从治国方略的角度讲,任何一项工作只有被纳入到法治框架中,才能使其更具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兑现对法治价值的承诺。就民生工作而言,首先的就是要使相关的民生措施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传统的民生话语与现代法治话语皆以特定主体的需求为出发点,这成就了两者对接的可能性,即民生话语可以转换为民生权利概念;民生权利具有主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内容的基础性和发展性、权利实现的政府义务性等基本特征,进而划定了民生立法的基本范围;地方民生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关注所有社会成员,奉行公平主旨,突出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50-54,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浙江省法学会课题<地方民生立法基本框架研究--兼评杭州民生立法>(2011NA01)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民生立法基本框架研究--兼评杭州民生立法>(B11FX08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