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医疗机构中的"拉统方"行为,应放在整个医药购销贿赂链条中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具体认定应当视行为人对数据信息是否具有管理、监督职能而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未被赋予管理职能,仅提供纯技术性工作,那么该工作属于"从事劳务",该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拉统方"收受贿赂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行为人在数据信息汇总、整理之外,被赋予管理、监督职能,应视作"从事公务",这种"拉统方"行为成立受贿罪。此外,由于管理行为与技术行为的联系愈加紧密,应当正确看待二者的结合。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52-159,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学科编号:S309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