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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董必武法律思想应属之法学流派——以董必武两论“恶法胜于无法”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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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同时作为当时为数不多的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国家领导人,其法律思想曾对中国的法治进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其法律思想来源于何处?又属于哪个流派?这些内容的研究对我们更好了解董必武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回顾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使之很好服务于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董必武两次提到的"恶法胜于无法"之说入手,试着探索其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与应属之法学流派。
出处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16-18,21,共4页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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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 2(奥)凯尔森.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45.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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