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从王公贵族到百官将校,拥有私人马匹的风气非常盛行,私马的数量蔚为大观。通过《天圣令·厩牧令》可知,在唐代的驿传制度中允许使臣将自己的私马用于交通,但这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使臣必须是五品以上;二是所用私马不能超过其自身在传送制度中应乘用的数量。另外,国家还对私马承担一定的义务,这就是《厩牧令》中所说的"粟草官给"与"因公致死者,官为酬替"。不过,唐廷在为因公致死之私马赔付时,还要尽量收回一定的成本。唐代通过《厩牧令》加强了对私马的管理,同时也防止了侵占官马现象的出现。这主要是通过其中的私马造账和私马印记两个法令来实现的。
出处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43-49,共7页
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