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失信行为既给失信者带来失信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影响,也给社会带来因经济、法律和道德秩序的破坏而额外增加社会运行成本的影响,后者使社会失信行为呈负外部性。社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有赖于在制度设计上通过外部性内在化方式将社会运行成本和失信者的失信收益一并纳入失信者承担的失信成本之中,并控制行为选择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以确保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相统一。基于由不同主客观因素所致的社会失信行为的外部性形式不同,失信成本负担的方式亦应有别,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失信行为也宜选择不同的法律规制措施以提高法律规制效率。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3-8,共6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0YJA8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