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绝不应当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在劳动关系中不同利益博弈之间,应当坚持劳动者利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在处理劳动关系内部问题时,在劳动关系"不法"时仍要对劳动者利益加以保护;对劳动关系多样化形态的外部协调上,应当对"劳动关系"实行不同层次、不同基准的保护。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73-79,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9-2010年度香港乐施会国际合作项目"家政服务员劳动法律权益保护项目"(CHN-94792-01-0910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