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首次在食品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虽起到一定的惩罚与威慑作用,但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及限制方面仍存在赔偿基数设定不合理、赔偿金最高限额单一等问题。作者在重新审视我国食品安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为视角提出确定及限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建议,认为应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基数,结合相应的酌定因素确定不同档次的赔偿数额区间的方法确定及限制赔偿金数额。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3年第3期42-46,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